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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 扣押的解除规定
发布时间:2024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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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 扣押的解除规定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封、扣押后,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、扣押的处理。

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属于本规定所称“财产”。

二、解除查封、扣押的条件

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、扣押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;
  2.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但已经提供担保
  3. 查封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;
  4. 查封、扣押的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,且未经占有人同意;
  5. 人民法院认为查封、扣押措施对被执行人生活造成严重困难,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。

三、解除查封、扣押的程序

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、扣押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
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,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审查,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,应当作出裁定解除查封、扣押;认为不符合解除条件的,应当驳回申请,并说明理由。

人民法院解除查封、扣押后,应当通知被执行人、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。

四、复议与申诉

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,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
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
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、扣押裁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

五、附则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。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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