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封、扣押后,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、扣押的处理。
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属于本规定所称“财产”。
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、扣押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、扣押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,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审查,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,应当作出裁定解除查封、扣押;认为不符合解除条件的,应当驳回申请,并说明理由。
人民法院解除查封、扣押后,应当通知被执行人、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。
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,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、扣押裁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