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,法院有权查封和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股票,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以下是法院查封执行个人股票的规定:
1. 必须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,如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等。
2. 债务人名下确有股票,且股票的所有权明确。
3. 债务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且逾期不履行。
1. 执行法院在查封股票前,应当通知被执行人,告知查封事由和标的。
2.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封股票:
3. 查封股票后,执行法院应当登记造册,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有关部门。
1. 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,告知处置股票事宜。
2. 执行法院可以以下方式处置股票:
3. 执行法院应当将处置股票所得款项及时分配给债权人,并制作执行完毕笔录,结案。
对查封的股票,执行法院应当从查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处置程序。
以下情形不得查封债务人的个人股票:
1. 查封执行股票时,应当妥善保管,避免损害股票的价值。
2. 处置股票时,应当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。
3. 执行法院不得滥用职权,恶意查封执行股票,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。
4. 被执行人、债权人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,确保查封执行股票的顺利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