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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查封执行个人股票规定
发布时间:2024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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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查封执行个人股票规定

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,法院有权查封和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股票,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以下是法院查封执行个人股票的规定:

一、查封执行的条件

1. 必须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,如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等。

2. 债务人名下确有股票,且股票的所有权明确。

3. 债务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且逾期不履行。

二、查封执行的程序

1. 执行法院在查封股票前,应当通知被执行人,告知查封事由和标的。

2.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封股票:

  • 向证券公司出具查封通知书,要求冻结债务人名下的股票。
  • 向债务人出具查封扣押令,要求债务人将股票交出或自行冻结。

3. 查封股票后,执行法院应当登记造册,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有关部门。

三、执行处置的程序

1. 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,告知处置股票事宜。

2. 执行法院可以以下方式处置股票:

  • 公开拍卖
  • 变卖
  • 划拨
  • 折价抵偿债务
  • 作价收购

3. 执行法院应当将处置股票所得款项及时分配给债权人,并制作执行完毕笔录,结案。

四、限制处分的期限

对查封的股票,执行法院应当从查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处置程序。

五、查封执行的例外情形

以下情形不得查封债务人的个人股票:

  • 慈善捐赠的股票。
  • 用于扶贫济困的股票。
  • 依法领取的救济款、抚恤金等用于生活保障的股票。
  • 以被执行人名义为其他受益人设立的人寿保险单。
  • 以被执行人名义设立的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部分。

六、注意事项

1. 查封执行股票时,应当妥善保管,避免损害股票的价值。

2. 处置股票时,应当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。

3. 执行法院不得滥用职权,恶意查封执行股票,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。

4. 被执行人、债权人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,确保查封执行股票的顺利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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