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产保全费谁承担是否有法律规定
当财产面临受损或者被他人占有时,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,而保全措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,这就涉及到了财产保全费的问题,那么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?是否有法律规定呢?
一、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方
1、原告承担
在民事诉讼中,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时,如原告的请求被法院驳回,原告要承担财产保全费。
2、被告承担
在民事诉讼中,被告为了防止原告在诉讼程序中对争议财产采取其他损害行为,提出申请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,被告之后败诉,被告要承担财产保全费。
3、第三人承担
当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申请,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第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。
二、法律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1条的规定,以下情况下,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:
1、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被法院驳回;
2、申请人在适当的期限内未能提起诉讼;
3、申请人提起反诉,但其反诉被法院驳回或者申请人撤回反诉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2条的规定,被告不服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,如被法院驳回,被告要继续承担保全费用;如被法院支持,由原告或第三人承担保全费用。
此外,在具体案件中,根据具体情况,法院也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酌情考虑来决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方。
总之在民事诉讼中,财产保全费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,而其承担方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判断,旨在保证民事纠纷的公正性、合理性和秩序性。